动关系,是三位员工所属公司与约翰迪尔公司事先建立的一个项目承揽关系,因此,三位员工与约翰迪尔公司之间存在的是民事关系中的劳务合同问题。即便如此,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也应该充分尊重劳动者的人格尊严,这种尊重体现在很多方面,但是最起码应该尊重劳动者的人格,最低限度应该是不能对劳动者进行人格侮辱。如果三位员工提供的材料属实,那么该企业的做法是有悖于法律规范的。对劳动者采取侮辱、谩骂、诽谤的行为,已经违背了民法通则,应该对劳动者进行赔偿,后果严重的甚至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郭军认为,这些员工的行为是值得肯定的,他们有用法律手段主张权利,维护人格尊严的意识,无论这个案件的审理结果怎样,其意义是值得肯定的,就是超出了基本生活保障之外,劳动者要求能够“体面劳动”,这也是我们所倡导的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
“体面劳动”是指在劳动者工作取得劳动报酬等基本保障情况之下,还应该具有在劳动中获得尊严感和人生价值感。中国员工应该具有这种自我保护的意识。
但是,在劳动者维权的过程之中还存在一个取证难的问题,很多中国工人在遭受侮辱时往往缺乏现场取证的意识,事后在起诉的过程中就会遭遇到诸多的难题,因此劳动者在维权的过程中应该注意提高自己的维权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