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0 Set rs=Server.CreateObject("ADODB.RecordSet") sql="SELECT * from NEWS order by id desc" rs.Open sql,conn,1,1 if not Rs.eof then do while not rs.eof t=t+1 %> <% if t>=10 then exit do rs.movenext loop else response.write "" end if rs.close %>
【热点新闻】    
 
 
尚无收录
【】  
·风讯新闻
·法律与生活
·行业动态
【滚动新闻】  
 

 

 
 【文章内容】

有专家认为“学生健康不达标不能毕业”与法冲突
发布日期:[08-06-04 02:29:54] 点击次数:[]

   “如果学生因为体质健康不能达标而拿不到毕业证,他们把学校告上法庭,学校肯定会败诉。”在全国大运会体育科学论文报告会上,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硕士生导师王小平的观点一经提出,立即引起了与会者和记者的关注。

    王小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2002年,教育部、体育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通知中有如下规定:“学生毕业时,《标准》成绩达到60分为及格,准予毕业;《标准》成绩不及格者,高等学校按肄业处理。”

    王小平认为,《标准》在法律定性上只是一个部门规章,有着较大的局限性,其约束力与法律法规相比要小得多。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要依法办事。因为该《标准》与《高等教育法》产生了冲突。

    “我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学生思想品德合格,且完成了在校规定的课程或修满了规定的学分,就应当让其毕业,没有涉及《标准》必须合格的问题,而《标准》实施办法规定,学生体育课不及格不能毕业,显然与《高等教育法》相抵触,使人们不得不对《标准》实施办法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学生毕业的3个条件,重点是学生所学课程的合格,其中包括体育课,而《标准》是测定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的手段。体育课是严格按照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的教学过程。体育课和《标准》在性质、手段、方法上都不同,所以《标准》不是体育课,更不是课程,与《高等教育法》要求学生完成的课程无关,因此与学生毕业也无关。《标准》规定学生体育课不及格就不准毕业,超越了法律规定的范围,是一种越权行为。”王小平说。

    近年来,因学校在执行政策、法律法规上有偏差,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由学生起诉学校的案件有所增加,“郑州某大学学生因考试作弊而被勒令退学,该学生以‘剥夺了受教育的权利’,将学校告上了法庭,最终胜诉。2005年,牡丹江医学院一学生因在校期间结婚生子被开除,后来将学校告上法庭。法院最终作出判决:撤销牡丹江医学院给予该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

    王小平坦言,以后还会有学生因为未能达到《标准》而拿不到毕业证,将学校告上法庭,最终也会胜诉。“目前,一些规章和高校的校规校纪缺少法律依据,或者直接与法律发生冲突,因此,依法治学、依法治校是大学乃至整个教育界面临的重要问题。”

    对于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王小平提出了自己的两条建议:

    “首先要完善违法审查制度。即由国务院有关法制机构来承担违法审查,规章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予以撤销。以免承担法律责任。”王小平说,“建立规章使用的解释体系。对于一些有社会现实意义又必须实施的规章,可按程序进行规章解释,解释权归国务院法制机构。对规章中可能与法律不一致的地方进行解释,所解释的内容就是规章使用的依据。其效力与行政法规同等。这样,规章的效力级别就会上升,这有助于规章的使用和执行。”

    “建议对《标准》实施办法中的部分规定依法给予修改,或报请国务院法制机构作出一个规章使用的解释,使实施合法化。”王小平说。

<% dim rs1 set rs1=server.CreateObject("adodb.recordset") rs1.open "select * from shop_pinglun where id="&owen&"",conn,1,1 if rs1.eof and rs1.bof then response.write"" else do while not rs1.eof %> <%rs1.movenext loop rs1.close set rs1=nothing end if%>
本站部分资料属转载内容,如涉及版权争议,请与我所联系,以便做相应的处理。
用户评论 |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如果您阅读过本篇文章,或对本篇文章有所了解,欢迎您发表自己的评论。您的评论将被网络上成千上万的读者所共享,我们将对您的慷慨深表感谢。
" response.write "      您的评论在提交后将经过我们的审核,也许您需要等待一些时间才可以看到。谢谢合作。
      本站发表读者评论,并不代表我们赞同或者支持读者的观点。我们的立场仅限于发表更多读者感兴趣的信息。
 
|关于我们|  |版权声明|  |联系我们|  |服务大厅|  |网站地图|  |企邮登陆|  |实用查询|

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 版权所有©2006 未经协议授权禁止模仿、复制、建立镜像、链接
www.e519.com网站名称:中济律师网AII Rights Reserved. 电话tel: (020) 81302620 
张主任信箱:zjls@e519.com  网站事务信箱:zje519@163.com QQ:373911185
地址:广州市人民中路555号美国银行中心19层 邮编:510145 技术支持:创赢动力
有事点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