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为解决开发建设某小区公寓中的资金短缺问题,用伪造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施工许可证及虚假的房产抵押担保材料向某商业银行申请抵押贷款,共贷得900万元。但该楼盘大部分积压,在此期间王对贷款利息虽有支付,但在贷款期限届满时无法偿还贷款。银行发现王的担保手续均为虚假后报案。经查该贷款大部分用于公寓的建设,部分款项去向不明。
【律师点评】
我们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其行为属民事欺诈引起的经济纠纷。
根据我国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区分二者的关键是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合同诈骗罪是以签订合同为名,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其根本不想履行合同或将财物归还对方。而民事欺诈是采取欺骗方法,使相对人产生错误认识,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行为,然后通过双方履行这个法律行为谋取一定的“非法利益”,其实质是谋利,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案王贷款目的是为解决其开发建设中的资金短缺问题,且大部分贷款也是用于该小区的建设,其间对贷款利息也进行过支付,因此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部分款项虽去向不明,但并没有证据表明其将该款项用于个人生活中或进行挥霍而非事先约定的贷款用途。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原理,王某虽在申请贷款时对银行实施了欺诈,但其只是为了获取开发建设所需的资金,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