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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最终解释权”免除自身责任,其解释无效
发布日期:[08-06-04 04:15:51] 点击次数:[]

时下,不少商家在各种促销活动的宣传广告中宣称“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商家(公司)所有。"一些经营者在与消费者发生争议时,往往会利用所谓的"最终解释权",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解释,以免除自身责任。

    关于合同的解释问题, 我国合同法第41条明确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该条是强制性的规定,经营者单方面规定以其解释为准违背了该条的规定,当属无效。

    从法律意义上讲,对于合同的条款,只有司法部门依法享有解释的权利,其解释才具有法律效力,而当事人只能对合同作出自己的单方理解,其“解释”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作为经营者,无论其在格式合同中如何规定,都不享有对其促销活动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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